臺南市私立智慧園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
施行日期: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
-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- 109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- 大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。
- 中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。
- 小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。
- 幼幼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。
- 教保活動起迄日:第1學期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止;第2學期自110年2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。
-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(無折扣前之收費)。
收費項目 |
期間 |
2歲(學齡) |
3歲(學齡) |
4歲(學齡) |
5歲(學齡) |
備註 |
學費 |
月 |
15000 |
15000 |
15000 |
15000 |
|
雜費 |
月 |
5800 |
5800 |
5800 |
6000 |
|
材料費 |
月 |
800 |
800 |
800 |
800 |
|
活動費 |
月 |
700 |
700 |
700 |
700 |
|
午餐費 |
月 |
1000 |
1000 |
1000 |
1000 |
|
點心費 |
月 |
500 |
500 |
500 |
500 |
|
學期收費總額 |
67800 |
67800 |
67800 |
69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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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費 |
月 |
□雙趟( )元 □單趟( )元 |
非補助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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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照顧服務費 □有收費 □未收費 |
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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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補助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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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會費 |
一學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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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補助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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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 |
一學期 |
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|
非補助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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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教學費 |
次 |
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|
非補助項目 |
五、退費基準: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、學費、雜費: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
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六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
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七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
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八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九、自行增列.....。